异议人:中国传媒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卢玉梅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中国传媒大学对被异议人卢玉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1314439号“星动中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星动中传”,指定使用于第41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45599号“中传”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18143号“中传大ZHONGCHUAND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研讨会”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及其简称“中传”、“中传大”已在教育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及异议人简称“中传”,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产生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14439号“星动中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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