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传媒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中传思远(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中国传媒大学对被异议人中传思远(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137195号“中传思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中传思远”,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文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45599号“中传”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18187号“中传ZHONGCHU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笔记本;印刷品”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及其简称“中传”、“中传大”已在教育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及异议人简称“中传”,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纸;印刷出版物;文具;印刷品;卫生纸;书写工具;海报;宣传画;书籍”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37195号“中传思远”商标在“纸;印刷出版物;文具;印刷品;卫生纸;书写工具;海报;宣传画;书籍”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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