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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37357号“如许未名”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6:47  浏览:11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四川百达博雅投资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四川百达博雅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237357号“如许未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如许未名”,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84216号“未名湖”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5811号“未名”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的“书籍出版;翻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文稿撰写;无线电文娱节目”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未名”,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37357号“如许未名”商标在“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文稿撰写;无线电文娱节目”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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