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诺基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生活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诺基亚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生活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2243619号“NO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OKA”,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餐具(刀、叉、匙除外);家用非电动榨水果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06531A号“NOK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家用器皿;厨房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43619号“NOK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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