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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38127号“APRE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6:21  浏览:13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陶广青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陶广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338127号“APR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APRES”,指定使用于第14类“项链(首饰);珠宝首饰;人造宝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373号“AUPR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料;香精油;化妆品”等。虽然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核实,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38127号“APR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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