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科镁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科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560630号“艾美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艾美哩”,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商业组织和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84660号“艾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42182号“艾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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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艾美”文字,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中“货物展出;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组织和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商品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该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43类“饭店”服务上的第3504215号“艾美”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关联性不强,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60630号“艾美哩”商标在“货物展出;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组织和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商品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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