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北京北大金秋新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北京北大金秋新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086970号“北大金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北大金秋”,指定使用于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5464号“北大”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行情代理;商业信息代理”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5473号“北京大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行情代理;商业信息代理”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北京大学是我国著名高等学府,“北大”是其简称,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北大”已经与“北京大学”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北大金秋”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北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咨询;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服务与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简称“北大”,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北京大学有某种关联,从而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86970号“北大金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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