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索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汶博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索尼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汶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1328060号“俏索尼QIAOSUON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俏索尼QIAOSUON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029号、第7240652号、第10893090号“索尼”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电视广告;广播广告”、“广告;计算机文档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索尼”,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28060号“俏索尼QIAOSUON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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