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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27384号“JALA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5:44  浏览:15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伽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伽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2727384号“JA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JALAN”,指定使用于第9类“耳机;手机用自拍杆;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4685号“JA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钱点数和分拣机;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82938号“JA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尺;邮件打戳器”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057813号“JA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电子标签”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扰乱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27384号“JAL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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