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棋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棋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名称:石家庄辉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1872147号“粮和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粮和永”指定使用于第30类“煎饼;粽子;年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2735号“永和豆浆
YON
HO及图”、第3566638号“和永YONG
H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0628号、第3251230号、第4149715号“永和
YUNG
HO及图”、第7083461号“永和堂
YONHO及图”、第12807321号“永和豆浆
YON
HO及图”、第10529207号“YON
HO”、第13381447号“永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浆;米浆;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及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具有区别,因而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不会对异议人的字号权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第730628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72147号“粮和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