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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24642号“移动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5:42  浏览:14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爱美瑞特种肥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泽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爱美瑞特种肥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1424642号“移动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移动客”指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37398号“中国移动

CHINA

MOBILE及图”、第6201839号“中国移动通信”、第6620274号“移动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碱土金属;碱;氧化锑”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异议人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差异明显,易于区分,且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所从事的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不会对异议人的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24642号“移动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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