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星妙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星妙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769564号“美维素MEIWEIS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美维素MEIWEISU”,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洗发液;洗洁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05042号“美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0119号“美素MUSEU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口红;美容用面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第3020119号“美素MUSEUM”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在消费者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已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69564号“美维素MEIWEIS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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