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沧州红瑞化妆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沧州红瑞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785072号“艾之密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艾之密钥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柔发剂;去渍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25275号“蒙密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25349号“泰密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428948号“玺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用油;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研磨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25383号“艾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05962号“密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浴液;非生产操作和医用的去垢剂;抛光乳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密钥”,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85072号“艾之密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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