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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22315号“高梦洁”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5:24  浏览:11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西安倍通建材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倍通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922315号“高梦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高梦洁”,指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6204号“梦洁MENDA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子;床垫遮盖物;旅行毯(盖膝用毯)”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0193号“梦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床单;床罩;被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9949号“梦洁MENDAL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璜”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4类“床上用品”商品上的“梦洁”商标经长期宣传及多年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知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区别明显,且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22315号“高梦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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