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飒盟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飒盟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997491号“盼盼日记PANPANRI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盼盼日记PANPANRIJI”,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687号“盼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果冻;食用果冻;加工过的瓜子”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1252号“盼盼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干;加工过的肉;加工过的鱼”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189号“盼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虾条;米乐;菊花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6662号“盼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胶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虾条;米乐”等商品上注册的“盼盼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97491号“盼盼日记PANPANRI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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