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章良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章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694526号“立郎金盾LILANGJIND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立郎金盾LILANGJINDUN”,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4625号“利郎LIL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7955号“利郎LIL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立郎金盾LILANGJINDUN”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利郎LILANG”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94526号“立郎金盾LILANGJIND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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