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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24710号“绿城怡景”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5:20  浏览:15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旺柳实业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旺柳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3824710号“绿城怡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绿城怡景”,指定使用于第42类“建筑制图;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4911号“绿城GREEN

TOW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88673号“绿城GREEN

TOW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3272号“绿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车辆保养和维修;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3268号“绿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建筑咨询;工程;法律服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星和众工”、“宁新新材”、“芯朋微”、“美迪宇能”等与他人商标或商号简称相同及近似的商标,并已被多家企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24710号“绿城怡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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