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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63013号“ELF”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5:18  浏览:16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埃尔夫阿奎坦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爱立芬机械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埃尔夫阿奎坦对被异议人广州爱立芬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27063013号“EL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ELF”,指定使用于第7类“润滑油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70847号“EL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器和机床;马达(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带(车辆用的除外)”等;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70847号“EL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湿润和粘结灰尘用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4756号“ELF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燃料(液态、气态、固态);汽车燃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均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063013号“EL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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