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九江微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九江微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4078788号“昌南中瓷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昌南中瓷海”,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材料起草”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733号“昌南CHANGN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瓷器装饰品”等商品上的第2018733号“昌南CHANGNA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第(八)项和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78788号“昌南中瓷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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