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德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9151号“陈顺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合理合法来源,完全是源于企业法人姓名,并不存在攀附烈士荣誉或故意贬低其形象的意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与烈士“陈顺兴”的姓名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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