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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01995号“Y-YAN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5:17  浏览:14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黄桂华

委托代理人:广州寰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戴卫明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黄桂华对被异议人戴卫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28801995号“Y-Y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Y-YAN”,指定使用于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纸浆泵;抽啤酒用压力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04671号“Y-YAN

YUEYAN

QUALIT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后视镜;摩托车挎斗;小汽车”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Y-YAN”且整体外观差异细微,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查,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程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01995号“Y-Y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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