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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67313号“施美大唐”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5:14  浏览:30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施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施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767313号“施美大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施美大唐”,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婴儿奶粉;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4755号“施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防莠剂;蚊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7651号“施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防蛀剂;粘蝇纸”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4484号“施美蚊不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昆虫剂;驱昆虫剂;烟精(杀虫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及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67313号“施美大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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