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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59578号“碧翠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5:07  浏览:10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惠州市晟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汪群英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惠州市晟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群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359578号“碧翠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碧翠园”,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净化剂;婴儿尿裤”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天猫店铺页面截图以及部分销售产品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异议人将“碧翠园”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但是经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局审理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0余件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予以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囤积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申请注册时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59578号“碧翠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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