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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89077号“三江塬”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5:05  浏览:14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湟中鑫中耀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湟中鑫中耀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2089077号“三江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三江塬”,指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袋;药枕;假牙粘合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0423号“三江源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67408号“三江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药用胶囊;药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药草”等商品上的“三江源及图”商标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三江塬”与该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89077号“三江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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