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陈连栋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兆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力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陈连栋对被异议人厦门兆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559753号“栋婧心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栋婧心茗”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栋婧心茗”品牌的使用及宣传情况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栋婧心茗”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59753号“栋婧心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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