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小小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小小厨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183177号“爱彼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爱彼丽”,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蜂蜜;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00728号“艾比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甜食;华夫饼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0706号“艾比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馅饼;调味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83177号“爱彼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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