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建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3262号“建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570530号“建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建军”与引证商标“建军”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建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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