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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58714号“祁连冰川”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5:03  浏览:17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甘肃西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鲜瑜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甘肃西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鲜瑜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358714号“祁连冰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祁连冰川”,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41354号“祁连冰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祁连冰川”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部分销售合同以及销售发票复印件、新闻媒体报道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祁连冰川”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58714号“祁连冰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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