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钜成汽车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钜成汽车科技淮安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610614号“钜成易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钜成易车”,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93555号“易车YI
CHE.CO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广告策划”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40747号“易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材料设计;商业审计;补偿项目的商业管理(替他人)”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整体外观对比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7530095号“易车”商标为“广告”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10614号“钜成易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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