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海之梦渔业开发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海之梦渔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1527496号“海蓝梦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海蓝梦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盐腌肉;鱼肉干;腌制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76661号“梦之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68327号“梦之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蔬菜色拉;水果色拉;明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25724号“海之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食用油;食用橄榄油”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883796号“梦之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虾(非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27496号“海蓝梦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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