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重庆六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至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景峰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重庆六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景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990079号“六里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六里香”,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3091969号“六里香”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情况介绍、与“陈莹”签订的加盟合同复印件、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六里香”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和商号的抢注,亦不足以证明异议双方因业务往来或合作等关系从而明知异议人商标的存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90079号“六里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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