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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55428号“小浣熊”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4:54  浏览:15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德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3655428号“小浣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小浣熊”,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6354号“小浣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涤剂;洗发液”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5819号“小浣熊COAT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香波;浴液”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09967号“小浣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用雪花膏;牙膏;防晒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儿童用)化妆品、洗发液、牙膏、浴液、花露水”等商品上的“小浣熊”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55428号“小浣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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