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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84598号“INS AAP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1:57  浏览:17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ITHK

TM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兆青

异议人ITHK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TM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兆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484598号“INS

AAP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S

AAPE”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84051号“AAPE”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运动服;防水服;雨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INS

AAPE”的主体部分“AAPE”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84598号“INS

AAP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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