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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23843号“恒源马HENGYUANM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1:50  浏览:17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江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江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023843号“恒源马HENGYUANM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恒源马HENGYUANMA”,指定使用于第25类“衬衫;裤子;外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9756号“恒源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手套(服装)”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4098号“恒源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茄克(服装);针织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恒源祥”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恒源马HENGYUANMA”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恒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23843号“恒源马HENGYUANM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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