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喜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叮诺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喜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叮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29022056号“小雅问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小雅问答”,指定使用于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018008号“晓雅”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手机;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晓雅”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晓雅”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22056号“小雅问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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