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西安知道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之道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西安知道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之道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22381669号“ZHID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ZHIDAO”,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3类、第类14、第15类、第16类、第17类、第18类、第19类、第类20、第21类、第22类、第23类、第24类、第26类、第27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4类商品及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第39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第44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知道教育”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多为其自制,教育合同无发票佐证,综合考虑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我国在先使用“知道教育”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且“知道”一词以及其对应拼音“ZHIDAO”并非异议人独创,尚无充分理由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整体使用于指定服务可起到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该主张缺乏充分理由和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381669号“ZHID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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