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源荣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源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980155号“法唯
FAW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唯
FAWEI”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非金属挂衣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92555号“HUAWEI”商标、第32025900号“HUAWEI及图”商标、第23989993号“华为”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办公家具;浴室镜;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程控交换机设备”商品上的“HUAWEI”、“华为”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80155号“法唯
FAW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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