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康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晓琴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康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晓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0739148号“康宁威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宁威视”指定使用于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变压器(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704号、第576489号“CORNING”商标、第576490号、第573234号“康宁”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影用具及仪器;科研用玻璃器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576490号“康宁”商标、第576489号“CORNING”商标、第4820610号“CORNING”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本案中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39148号“康宁威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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