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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65613号“CORLKXNI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0:15  浏览:16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康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朗康讯宁通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康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朗康讯宁通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065613号“CORLKXN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RLKXNIN”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89号、第4820610号“CORNI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纤维光缆;电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576490号“康宁”商标、第576489号和第4820610号“CORNING”商标为第9类“电缆;光缆”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予以扩大保护,但本案中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65613号“CORLKXN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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