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康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康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147638号“康海威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海威视”指定使用于第20类“骨灰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33444号、第3102887号、第10542785号“海康威视”商标、第8783831号“HIKVISI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摄像机;电子监听仪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摄像机”商品上的“海康威视”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指定商品上应不会造成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5133444号和第3102887号“海康威视”商标、第8783831号“HIKVISION”商标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47638号“康海威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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