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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85857号“里查德米尔RICHARD MILL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09:56  浏览:15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托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理查德吉恩路易斯米勒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杜松飞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托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理查德吉恩路易斯米勒对被异议人杜松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28185857号“里查德米尔RICHARD

MIL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里查德米尔RICHARD

MIL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用圆规;半导体;安全头盔;信号灯;避雷针;警笛;天平(杆秤);电缆;消防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00808号“里查德米尔”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32812号“RICHARD

MIL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包括第9类“计算机”及第14类“珠宝”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知名手表设计师“RICHARD

MILLE”先生的在先姓名权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185857号“里查德米尔RICHARD

MIL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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