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文曦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开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44247号“雲揚UP CLOU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87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大搜索引擎进行调查,同时在北京、上海、广东的相关市场进行实际调查,均未发现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在任何核定商品上在中国进行宣传和使用。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目前在市场获得了非常好的口碑,得到了同行及广大用户的普遍认可。2015年“云扬UPCLOUD”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6年12月,其他企业曾对复审商标提出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及法院均维持了复审商标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声明其在其他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包含证据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与安徽师范大学签订的公共服务设施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及对应发票;(2)被申请人与蚌埠医学院签订的学生公寓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升级)项目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3)被申请人与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合同及对应发票;(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常州市知名商标证书等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5)企业宣传简介页。
2、关于证据1中撤销案件的撤销复审决定书;
3、被申请人声明其在证据1中案件作为第三人的意见陈述书,其包含证据内容如下:(6)产品等相关照片;(7)相关资质证明。
4、关于证据1中撤销案件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经核实,除评审证据1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5、被申请人与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学院筹)签订的北校区学生宿舍电控系统更换升级项目的采购合同书、采购项目登记表、成交通知书、发票的公证书原件;
6、被申请人与安徽建筑大学签订的2018年安徽建筑大学后勤集团电控模块的采购合同及发票的公证书原件;
7、被申请人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的公证书原件;
8、常州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被申请人与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9、企业简介复印件;
10、关于证据1中撤销案件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常州新区常工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计算机周边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量仪器、感应器(电)、指示器(电)、水表、煤气表、油表商品上。后经撤销复审程序,其在水表、煤气表、油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他商品上予以维持。经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27日。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并无与“云扬”相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与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学院筹)签订的北校区学生宿舍电控系统更换升级项目的采购合同书、证据6与安徽建筑大学签订的2018年安徽建筑大学后勤集团电控模块的采购合同、证据7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及证据8与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形成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内,且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上述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合同中载明品牌为“云扬”,商品为数据网关、计量模块、数据管理器、能耗监测管理平台系统软件(V2.0)等,上述商品属于核定使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对“云扬”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上述合同中载明的商标“云扬”虽与复审商标有所不同,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用主要识别部分的显著特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中显示的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相同,同时结合查明事实2,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等商品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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