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179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6929号“衍盛数码ARTEMIS DIG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46120号“炫知传播力分析评估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及发展历程;申请人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截图;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产品图纸截图;参展图片;宣传证据;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教学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