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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520188号“淮升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6:37  浏览:11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州鑫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8日对第31520188号“淮升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728082号“淮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74858号“淮海 HUAI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属于相同或相关联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极易误导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侵犯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二、申请人的“淮海”商标于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经大量广告宣传和推广已广为社会大众所知晓。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模仿与复制,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档案;2、关于认定“淮海 HUAIHA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3、所获荣誉证据;4、广告发布合同、海报、广告视频截图等宣传证据;5、销售合同;6、在先案件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铁路车辆;两轮机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人使用);缆车;手推车;马车;充气轮胎;空中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刹车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脚踏车用打气筒;手推车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手推车;马车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马车、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马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争议商标“淮升海”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淮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淮海”商标在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江苏省徐州市。综合上述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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