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先奎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4054号“茶语五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768号商标、第6523808号商标、第36310378号商标、第36857495号商标、第364614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满其权利人期满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四、五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四、五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且未形成新的特定的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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