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6245006号“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6245006号“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6:12  浏览:14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安渡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5006号“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2470号图形商标、第1789522号“大地人及图”商标、第5184900号“A ANJI AUTOMOBILE CLUB及图”商标、第7297132号“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以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替他人)等服务相类似。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