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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17108号“克拉小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6:11  浏览:13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河南闫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剑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7108号“克拉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493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克拉小镇”与引证商标“克拉老窖”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克拉”,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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