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阳沃江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妙义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6452号“沃江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沃江源”源于申请人商号,其中“江源”二字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区名重合的情形纯属偶然,其注册申请并无恶意。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店销售页、媒体报道等证据。
我局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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