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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47656号“房快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6:06  浏览:12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郑州聆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7656号“房快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0308号商标、第32052062号商标、第327515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纸制桌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气体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房快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标识性文字“房”,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纸制桌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纸、纸板制帽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姓名牌(办公用品)、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姓名牌(办公用品)、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巾、纸制桌旗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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