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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015157号“椰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5:59  浏览:14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15157号“椰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享誉中国的知名企业,其名下诸多品牌家喻户晓,市场美誉度极高,是消费者广为周知、高度认知的企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743号“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11265号“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69774号“COCO chamele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169754号“COCO COSM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681191号“COCO KAI RUI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042843号“COCO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人的商号和主商标“椰树”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对“椰树”系列商品具有很高的认知度,申请人的“椰树”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相关领域,“椰树”已与申请人具有密不可分的唯一对应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材料;“椰树”驰名商标认定证明;“椰树”宣传、使用证明;“椰树”系列产品荣誉及报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目前处于注册阶段,商标权利尚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椰树”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中显著识别文字“COCO”、“COCO TREE”虽为不同语种,但“COCO”、“COCO TREE”可译为“椰子树”,申请商标与其含义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油;鞋蜡;抛光用纸;上光剂;夹克油;帽粉;香;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动物用化妆品;抛光铁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擦亮用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宠物用香波”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皮革保护剂(抛光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商标相同近似的重要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一、二、六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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